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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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四健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1條:本社團以“朝陽四健會”為名。 第2條:本組織成立宗旨為: 1.持續並增進對四健會的興趣及發展。 2.發展領導才能。 3.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休閒娛樂機會。 4.提供與國際及校際四健會會員交流的機會。 5.鼓勵參與志願服務的活動。 6.培養會員研習設計的能力以增進自我才能的成長。
第二章 會址 第3條: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168號朝陽科技大學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4條:本會會員資格只開放給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包含進修部學生。 第5條:選舉權僅限於已繳交會費的會員。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6條:凡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本會所有活動的權利。 第7條:本會的活動將開放給支持四健會活動的校友及來賓共同參與。 第8條:凡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9條:會費應該由幹部開會提議,並經過半數之出席成員同意之,且會費之 調整是不具有追溯力的。 第10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組織章程的義務。
第五章 幹部及職責 第11條:會長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 2.應在會員大會上擔任主席。 3.應與會內所有的幹部保持連繫。 4.計畫全期工作目標及計畫。 5.召開會員大會。 6.有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12條:副會長 1.應輔助會長,當會長缺席時需代替會長執行其職務。 第13條:文書 1.應對會議記錄負責,且在所有的會議中朗讀上次會議記錄及重要通 信。 2.應要保留精確的出席人員記錄。 3.應要向學生社團組織部門做社團登記。 4.應對本會文書及其出版物負責。 5.必要時繳交新聞稿。 第14條:總務 1.確實記錄收、付款項目並應對所收、付之款項負責。 2.應替本會向校內外各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3.應保有一份本會財務交易的最新分類帳資料。 4.負責活動時所需之餐點。 第15條:活動 1.掌理本會各種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2.統籌策劃會員研習課程。 3.負責本會的任何通訊(信)的聯絡事宜及各種活動場地的聯繫。 第16條:宣傳 1.掌理本會各項宣傳之策劃與執行。 2.應對校園做有效的宣傳活動。 3.應對活動宣傳負責。 第17條:器材 1.負責本會活動中的所有設備及場地的借用與歸還。 2.維護及保管本會所有器材。
第六章 會長暨幹部提名資格 第18條:需擔任過幹部之會員,始具有會長提名之資格。 第19條:於會長選舉前有繳交會費之會員,始具有被選舉權和連署的資格。 第20條:幹部之資格必須是已經繳交會費之本會會員。 第21條:會長候選人及指定之幹部前學年上下學期總平均成績必須及格。
第七章 會長暨幹部產生和罷免程序 第22條:會長選舉暨全會之指定幹部應在每學年第二學期中舉行。 第23條:會長後選人需主動取得全會的五分之一會員連署,全會的二分之一 會員出席會議,出席會議人數之三分之一通過即可擔任會長。 第24條:會長以外之幹部均由會長直接指定。 第25條:幹部之罷免: 如果一位無法適任的幹部,經由全會的五分之一會員連署,全會的四分之一會員連署,全會的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會議,出席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通過即可罷免。
第八章 幹部任期 第26條:各幹部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一次,並可兼任其他職務。
第九章 最高權利機關及各項會議 第27條:本會最高之立法機構及監察機構為會員大會,其會員為當期加入之會 員。 第28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罷免各幹部。 2.議決會長及各幹部所提之計畫。 3.議決其他依法定程序提出之提案。 4.修改本組織章程。 第29條:為執行會員大會之職權,會長應於下列時間召開會員大會: 1.每學年第一學期初召開幹部之工作計畫,進行複決。 2.每學年第二學期中召開會員大會以改選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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