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一、本社社長及副社長由社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
二
、社長及副社長之改選及補選,均由社長召集組長暨社務指導委員聯席會議,遴選產生候選人,並由社長領銜以聯名推薦方式向社員大
會提出候選人名單,與社員大會時自由參選人一同付諸選舉。經社
員大會多數決同意者,即為通過。
三
、社長未於社員大會以書面提出繼任社長及副社長候選人時,大會得由自由參選人中直接選舉之。
四、本社辦理選舉,於每學年下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時為之。
五、本社其他幹部或各項執事人員之任免,授權社長視需要隨時辦理。
六
、本社改選及任免幹部,均於事實發生後七天內,由社長發布公告周知,並向學校辦理社團幹部登記。
七
、本社所有幹部均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社員大會之後之期末集社時交接。繼任幹部至遲應於交接前依第五條規定取得合格社員資格,否
則為當然解任。
八、本社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學年,不得連任。社長改選時,非選
任之組長應與社長同進退,但均得由繼任社長續聘之。
第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依下列程序:一、社長或副社長不適任者,得以書面向社員大會自請辭職。
二、社長或副社長之罷免,須經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聯署向學
務處提出申請罷免案,經學務處核准後,由社長召集社員大會改選
之,經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即通過罷免案。
三
、社長或副社長之罷免議案未獲社員大會通過時,為期社務穩定,半年內不得對同一人再行提出罷免案。
四
、本社其他幹部不適任時,得以書面向社長自請辭職,或由社長免除或開除其職位。
五
、被罷免、開除職位之幹部,自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視為當然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