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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 基層文化服務隊 組織章程

壹、基服介紹

 

朝陽科技大學基層文化服務隊  組織章程

86學年度第2學期隊員大會通過(87327日)

91學年度第2學期隊員大會修正(92327

 95學年度第2學期隊員大會修正(962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為朝陽科技大學基層文化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結合大專學生的群體動力,身心手腦並用;以冷靜而專業的腦,策劃活動;以溫馨而熱忱的心,關愛社會;以靈巧的手及穩健的足,走入社區,服務人群。

我們以專業學養及務實之精神,致力於推廣「社區總體營造」之理念,提供大眾正確的資訊,並激發他人學習、效法,進而體認「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真理,使人人皆能見賢思齊,共同發揚「志工情、朝陽愛」,讓社會更安祥、更美好。

我們秉持服務學習的精神,致力於推展中小學生之品德教育及知識培養,將在校內學習到的知識及體認回饋給國家下一代之幼苗,使社會大眾對於大專生之認同感更加提升,並藉此增進大專生之自信心,以愛心和關心,於課餘時奉獻一己的力量,服務社會、充實人生。

第三條

本隊以朝陽科技大學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隊設於朝陽科技大學(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168號)。

第五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於學期中協助學校舉辦各項行政活動,以及致力於培訓人才及從事社會服務等各項事宜。

二、配合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所主辦之教育優先區中小學寒暑期營隊活動。

第二章

隊 員

第六條

本隊隊員資格如下:

一、凡朝陽科技大學在學學生。

二、填具入隊申請書,並繳交隊費後,即為本隊隊員。

第七條

本隊隊員資格認定如下:

一、繳交1學期隊費者,其隊員資格有效期限為當學期。

二、繳交1學年隊費者,其隊員資格有效期限為當學年。

三、曾擔任本隊幹部1年以上者,其隊員資格永久有效。

第八條

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隊員有申訴隊上不合理之權利。

二、隊員有被告知隊上各項活動、資訊等權利。

三、隊員有優先參與隊上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隊員有使用隊上固定財產權;但需依照財產借用管理辦法辦理之。

五、隊員有優先被挑選成為社團幹部之權利。

六、永久隊員具有畢業隊友活動及重大隊上活動之參與權。

第九條

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隊員有參與隊上活動及重大會議之義務。

二、隊員有遵守隊上各項規章,並促進社團發展之義務。

三、隊員有接受並盡力完成隊上指派任務之義務。

第十條

隊員有以下行為,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得以除名:

一、違反本隊章規,惡意毀謗本隊、危害團隊之發展。

二、盜用本隊財產並危及本隊之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權利組織,主席由當屆隊長擔任之。

第十二條

本隊幹部組織架構如下:

一、本隊得聘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指導老師。

二、本隊置隊長1名,負責指揮監督全隊之運行,擬訂籌劃本隊之發展,召開隊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三、隊長任期1年,不得連任。

四、本隊置顧問團之職位。

第十三條

隊長就職與罷免辦法如下:

一、     隊長候選人需擔任社團幹部1年以上,該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5分以上,操性成績75分以上。

二、     改選大會訊息須通知全體隊員,需達隊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未達則擇日改選。

三、     改選採不記名投票方式,由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下屆隊長。

四、     如有相同票數情況,則由相同票數候選人,再以不記名方式選之。

五、     被選出隊長一職之幹部,須負責帶領下屆幹部,其餘當屆幹部須擔任顧問團,協助隊長努力發揚社團與宗旨。

六、     隊長應於每年5月中辦理改選,於7月底前辦理交接完畢。

七、     隊長罷免案須經由全體隊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使得罷免之。

第十四條

幹部就職與罷免辦法如下:

一、     本隊置執秘1人,並設活動組、文書組、公關組、美宣組、總務組、家族活動組。

二、隊員須通過幹部會議之初步遴選,並須全程參與幹部培訓營後,得由隊長聘任之。

三、幹部罷免案由隊員二分之一連署提案,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罷免之。

四、隊長無法尋得適當隊員擔任幹部,則由上屆職位幹部無條件留任。

第十五條

各組織執掌如下:

執秘:協助隊長處理隊上事務及溝通協調各組工作。

活動組:規劃隊上重大活動及增進隊上情感之互動。

美宣組:督導文宣之設計,美宣器材保管及海報、傳單張貼。

文書組:各項會議資料管理、建檔、保存。

公關組:建立各社團間的交流聯繫、E化活動聯絡公告,推動隊上經費之籌募活動。

總務組:隊費、隊服保管,財務支出收入紀錄以及控管支出、編列預算。

家族活動組:負責辦理大型家族聚餐,並督導學員訊息流通。

幹部任期自81至翌年731止。

隊長及各幹部任期皆為1學年之。

上任幹部有義務協助輔導新任幹部。

第十六條

顧問團會議之權利如下:

一、協助隊長處理隊上重大事宜,但不得干預幹部會議之決議。

二、監督隊務之運作,審查經費、財務狀況。

三、確實傳承並協助聯絡各屆幹部交流。

四、適時指導及支援當屆幹部事宜。

五、舉辦幹部講座、幹部成長營、畢業隊友活動、歡送畢業隊友活動及協辦隊慶活動。

六、製作該屆之評鑑資料。

第十七條

顧問團組織如下:

一、     置團長1名,顧問數名。

二、     團長由上屆隊長與當屆隊長遴選聘任之。

三、     顧問視擔任幹部期間之職位,負責下列事項:

社務組:提供隊上事務之諮詢與改進。

文書組:籌劃隊上資料評鑑。

活動組:協助隊上活動籌劃及顧問團活動之籌辦。

資訊組:社團資訊、資料電子化之管理與研發。

進修組:籌劃幹部群及顧問團之進修及阿罩霧文化之研習推動。

第四章

 

第十八條

社團會議分為7種:隊員大會、幹部會議、顧問團會議、座談會、臨時會議、活動籌備會議、活動檢討會議。

第十九條

隊員大會舉行如下:

一、     隊員大會由當屆隊長召開,每學期召開兩次,為隊上最高權利組織。

二、     計劃並執行本隊章程所規定之隊務,推展、發揚本隊之宗旨。

三、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社團目標及年度預算。

四、     決議與隊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五、     處理本隊之緊急隊務活動。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每週召開,規劃當週活動並傳達相關訊息。

第二十一條

顧問團會議每週召開,討論幹部問題,並規劃幹部進修課程。

第二十二條

座談會舉行如下:

一、顧問團與幹部群每學期應舉行2次隊務座談會,由顧問團團長為召集人,主席為隊長。

二、學期初、學期中各召開1次,討論隊上狀況事宜。

第二十三條

活動籌備會議視各活動準備情況由活動執行長召開。

第二十四條

各項活動之檢討會議於各該項活動或學期結束後由活動執行長召開。

第五章

經費及社團資產

第二十五條

本隊經費來源如下:

一、隊員繳交之隊費。

二、學校補助。

三、校外機關補助或贊助。

四、對外募款。

五、其他

第二十六條

社團財產購買,5,000元以下須經幹部會議決議,5,000以上須經顧問團與幹部財產會議決議之。

第二十七條

社團財產因人為因素損壞,修復或重新購置之費用,由社團及使用人依七比三之比例分攤。因自然因素損毀由社團負責。

第二十八條

財務結算由每年9月起至隔年8月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訂須經隊員提案,全體二分之一以上隊員連署,全體隊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始得修訂。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報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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